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红七条”
2018年05月21日11时36分    阅读:2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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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