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师生法律义务及应避免的违法行为
2020年03月20日16时10分    阅读:12085
供稿单位 / 本站

一、疫情期间,教职工、学生应履行哪些特别法律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疫情期间,教职工、学生要履行以下特别义务。

1.及时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教职工、学生本人返校后须根据要求,如实向学校报告近期旅行及居住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和个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现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要及时报告。

2.服从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政府所实施的防控措施,比如出入量体温、去往公共场所戴口罩等,包括高校学生不得提前返校等,师生应当自觉遵从。

3.配合隔离。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如果师生在校期间出现确诊或者疑似症状,要配合隔离治疗,服从隔离安排。

二、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当教育、提醒教职工和学生避免哪些违法行为?

1.妨碍和拒绝防疫人员依法进行的身份登记、测量体温、限制通行、要求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可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2.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等行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 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的,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在校园内发现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教职工,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自《江苏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

(艾丰/供稿)